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廣州市氣象臺發布2019-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見附件)是本省防御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含義和防御指引組成,分為臺風、暴雨、高溫、寒冷、大霧、灰霾、雷雨大風、道路結冰、冰雹、森林火險等。
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
第四條 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和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通過其公用通信網絡傳遞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遞暢通。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廣播電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系統和防御系統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中的防御指引,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定防御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宣傳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措施,積極防御,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未按要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的。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同時廢止。